投诉办理须知:
投诉人可以是保单的投保人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,投诉时应提供保单号、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,以便我们核实有关情况和反馈处理意见;
委托他人投诉的,需提供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签署的委托书及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,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;
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投诉事项,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您可通过如下渠道及方式进行投诉,我们会对您反映的情况及时跟进处理。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!
信函邮寄地址:
总公司: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第9层02-08单元
北京分公司: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国寿金融中心22层2202单元
江苏分公司: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12楼1209、1210、1211号
投诉人可以是保单的投保人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,投诉时应提供保单号、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,以便我们核实有关情况和反馈处理意见;
委托他人投诉的,需提供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签署的委托书及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,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;
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投诉事项,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一般投诉: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;
复杂投诉:情况复杂的,可以延长处理期限,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;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,经领导审批并告知投诉人,可以再延长30日。(注:投诉处理过程中需外部机构进行鉴定、检测、评估或调解等工作的,相关期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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